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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强化10月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7-10-12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十月份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十月份唐山市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形势严峻,且经预测10月13日、19日唐山市将经历重污染天气过程。为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十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措施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空气质量改善强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唐政字〔2017〕101号)和《唐山市十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17〕211号)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十月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强化措施

1、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①钢铁企业错峰生产启动时间由2017年11月15日提前至2017年10月12日0时。全市钢铁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下发前,钢铁企业执行烧结(球团)装备停产50%的停限产措施;待全市钢铁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下发后,严格遵照其执行。

②《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唐政字〔2017〕101号)规定的需要错峰生产的所有行业企业(焦化行业已于10月1日启动),于2017年10月12日0时至2017年10月31日24时期间提前执行相应的错峰生产措施,按照规定可免于停限产的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或备案的,一律不得免于停限产

2、建筑工地停工。自2017年10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3月15日,各类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拆除)施工一律停止。全市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所涉工程项目、“一区三边”拆迁工程项目、气代煤工程项目可免于停工。市政道路管网等民生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保治理改造提升项目、环境改造治理提升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大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地区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项强化措施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专题安排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各项措施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在钢铁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下发前,由环保部门牵头督导;下发后,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环保、电力等部门实施督导。其他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由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强化措施进展及时跟踪,通报落实情况。监察部门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3、加强对重点涉气企业排放监管,加强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等行业监督检查,确保错峰生产措施如期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督导检查高架源达标排放情况,市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实行24小时值守,发现超标数据第一时间移送执法部门处置。各县(市、区)要选派骨干人员驻厂监管,做好驻厂监管记录。要开展监测性执法,加强巡查,重点加大对企业超标排污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散小乱污”企业。

4、在界定免于停限产企业时,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把握标准,确定符合免于停限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后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免于停限产企业要全部核查到位,确保符合免于停限产条件。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违规审批免于停限产企业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市环保指挥中心要集中对全市大气污染形势进行会商研判,充分利用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进行分析、研判,当大气环境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重污染过程到来前,采取更严厉的停限产、停工、停运等措施,起到提前削峰降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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