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安徽省繁昌县环保局未对辖区内的一家钢铁企业的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繁昌县环保局对该钢铁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行为未完全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钢铁公司持续违法生产
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由繁昌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并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据该院查明,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系原繁昌县钢铁厂于2003年改制成立,2008年该公司实施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整体搬迁到繁昌县新港镇建设新厂区。
自2008年12月开工至2010年12月竣工投产,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投产后,周边群众多次投诉、信访反映该项目存在大气、粉尘、废水等污染问题。 2015年8月,因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等违法事实,该公司涉案项目被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
繁昌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后,于2015年10月21日向繁昌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钢铁公司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跟踪监督、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同年11月11日,繁昌县环保局回复繁昌县检察院称,除环评报批问题外,其已将钢铁公司存在的污水违法外排、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督促整改完成。而2016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对钢铁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涉案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仍然有居民居住,且该公司仍在违法生产。
诉环保局怠职一审获胜
对此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认为,繁昌县环保局虽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但该公司涉案项目已违法建成并投产数年,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在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后亦未依法责令该公司在补办环评手续前停止生产建设。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环保局虽然监管了该公司的相关问题,但在该公司未按环评审批意见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持续违法生产的情况下,没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施、设备等强制措施,以确保环评审批意见得到落实。上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涉案违法生产禁而不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有鉴于此,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就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违法,同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市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并对上述两点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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